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告 弓佩琳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被告 丁肇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收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
11、第77條之2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分割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共有物(下稱系
爭不動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又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09萬3,201元,而原告及被告就附表
一、二所示建物之應有部分比例均各為8分之7、8分之1,有鑑定報告、不動產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60至69頁),則原告因系爭不動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即為5,258萬1,551元(計算式:6,009萬3,201元×7/8=5,
258萬1,55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58萬1,551元。
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58萬1,55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7萬4,792元,而原告於起訴前曾就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以被告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3,00
0元,然於103年12月17日調解不成立,原告嗣於103年12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有繳費收據影本、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13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即得以調解聲請費3,000元扣抵之,惟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47萬4,792元,有繳費收據附卷可稽,原告即溢繳3,000元,此部分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立德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一:
┌────────────────────────────────────────┐│土地標示│├──┬───┬────────────────┬──┬──────┬──────┤│編號│共有人│土地坐落│地目│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弓佩琳│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建│14890│10萬分之336│├──┼───┤││├──────┤│2│丁肇基││││10萬分之48│└──┴───┴────────────────┴──┴──────┴──────┘┌────────────────────────────────────────────┐│建物標示│├──┬───┬──┬──────┬───────┬──┬─────────┬──────┤│編號│共有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層次│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弓佩琳│1698│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文山區和│14層│總面積:235.6│8分之7│├──┼───┤│興泰段一小段│平東路4段66巷│15層│層次面積:├──────┤│2│丁肇基││2地號│37號14樓││14層:127.03│8分之1││││││││15層:108.57│││││││││附屬建物面積:│││││││││陽台:32.5│││││││││露台:15.85│││││││││花台:4.77│││││││││雨遮:3.06││├──┴───┴──┴──────┴───────┴──┴─────────┴──────┤│共有部分:博嘉段三小段634建號,7253.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484││興泰段一小段1758建號,83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3198│└────────────────────────────────────────────┘附表二:
┌────────────────────────────────────────┐│土地標示│├──┬───┬────────────────┬──┬──────┬──────┤│編號│共有人│土地坐落│地目│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弓佩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建│23232│10萬分之336│├──┼───┤││├──────┤│2│丁肇基││││10萬分之48│└──┴───┴────────────────┴──┴──────┴──────┘┌────────────────────────────────────────────┐│建物標示│├──┬───┬──┬──────┬───────┬──┬─────────┬──────┤│編號│共有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層次│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弓佩琳│622│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文山區和│1層│總面積:10.55│1596分之7│├──┼───┤│博嘉段三小段│平東路4段66巷││層次面積:10.55├──────┤│2│丁肇基││905地號│1號│││1596分之1│├──┴───┴──┴──────┴───────┴──┴─────────┴──────┤│共有部分:博嘉段三小段632建號,17631.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0分之399││博嘉段三小段633建號,526.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6891││博嘉段三小段634建號,7253.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