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0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許馨心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 律師被告 許祝梨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11萬8,034元(即先位聲明應按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價額核定,而參諸卷附房地產交易查詢結果,其易價額應以建物面積(71.61平方公尺)按每平方公尺9萬9,400元計之,其價額核定為711萬8,034元;備位聲明部分,則應按原告之債權額5萬9,606元核定。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擇其價額高者定之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1萬8,0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488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7萬48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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