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請人 楊應梁 法定代理人 楊肅涵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相對人 許彩鳳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 律師相對人 楊洺權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素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江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肆仟壹佰玖拾參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現由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繫屬,為就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請准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等語。
三、查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乙○○未經其同意即偽造其簽名並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爰請求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聲請人所有,另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不動產經變賣所得之新臺幣(下同)450萬元返還聲請人等語。業據提出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原始權狀影本、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53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相對人乙○○與甲○○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聲請人代筆遺囑、聲請印鑑證明之委託書、聲請人病歷為證。堪認聲請人已對本案請求為釋明,爰依首揭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命原告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金,係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參照)。又按法院就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命原告預供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號判例要旨)。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處分,然實際上仍將造成一經登記,恐無第三人願受讓該權利之虞。是認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延後處分系爭土地所受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准許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合計1027萬967元(詳附表),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另相對人原得處分該不動產,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與同額金錢所受之遲延利息損失相當。併參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自本案繫屬日即109年9月7日起,辦案期限尚餘約4年,而民法第203條所定法定利率為5%。故認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以205萬4193元為適當(計算式:00000000×5%×4=0000000)。爰命聲請人於提供上開金額之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五、至就附表編號5所示不動產部分,因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乙○○返還其處分所得價金,此權利之得喪變更依法毋須登記,自無從為訴訟繫屬之登記,聲請人亦已陳明此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筱羚附表:
┌──┬─────────┬───┬─────┬─────┬──┬──────┐│編號│標的│現登記│面積(㎡)│公告現值│權利│標的價額││││名義人││(元/㎡)│範圍││├──┼─────────┼───┼─────┼─────┼──┼──────┤│1│金門縣○○鎮○○段│甲○○│207.69│14800│全部│307萬3812元│││58-4地號││││││├──┼─────────┼───┼─────┼─────┼──┼──────┤│2│金門縣○○鎮○○段│甲○○│400.64│13100│全部│524萬8384元│││68地號││││││├──┼─────────┼───┼─────┼─────┼──┼──────┤│3│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丙○○│111.54│16100│2/12│29萬9299元│││測段233地號││││││├──┼─────────┼───┼─────┼─────┼──┼──────┤│4│金門縣○○鄉鎮○段│乙○○│249.92│6600│全部│164萬9472元│││248地號││││││├──┼─────────┼───┼─────┼─────┼──┼──────┤│5│金門縣○○鄉鎮○段│甲○○│1011.87│6600│全部│667萬8342元│││303地號││││││├──┴─────────┴───┴─────┴─────┴──┴──────┤│編號1至4(不含編號5)土地價額合計1027萬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