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虎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虎簡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志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唐志安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交簡字第2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3年12月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本院衡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既屬不同罪質之犯罪,實難逕認被告具有累犯應加重其刑之特別惡性,茲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雖被告構成累犯,然不予加重其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6條、第268條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27日施行,依修正理由,係因本罪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修正前後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並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268條之規定。
四、按刑法第268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亦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取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而此之所謂「意圖營利」者,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此藉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49號判決要旨參照)。核被告唐志安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等罪。上開各罪名,被告唐志安與同案被告、 黃麗芬 、 張永華 、 陳昭如 、 陳苡希 、 張凱涵 、 余菁 、 謝珮玉 、 蕭惇芫 、 許詠潔 及 吳若瑄 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唐志安所犯各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五、爰審酌被告所為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助長僥倖歪風,應予譴責,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㈠、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沒收為法律特別規定,故當場查獲之賭博機具、賭資及代幣,均應依該條項規定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4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3、9、14-16、25、42-87號,係於營業時當場為警查獲,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供經營賭博所用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23,667元,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附表編號4-8、10-13、17-24、26-41號物品,為供被告犯本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不予加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積分卡10000分30張2贓款(供經營賭博所用之款項)新臺幣12萬3667元3積分卡500分30張4發票5本5會員積分卡3張6員工出勤表2張7會員電話1張8未拆封撲克牌4箱9洗牌盒(內裝撲克牌)15盒10已拆封撲克牌219副11已使用過之廢棄撲克牌17包12練習用洗牌盒(內裝撲克牌)3盒13桌台電腦主機組(內含USB解碼器、電源線、操作鍵盤)4組14發盤盒4盒15廢盤盒4盒16下注警示鈴4個17無線電對講機充電座9台18無線電對講機14台19無線電對講機耳掛式耳機7組20網路分享器2台21切牌卡4組22桌面告示單2張23百家樂規則告示單1張24告示單1張25庄閑顯示牌4組26百家樂賭桌鑰匙18支27計時器4個28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3台29牌桌編號牌4個30進貨收據4張31指紋考勤機設定卡1張32客戶進出卡表16本33客戶進出卡表15個34現金支出傳票2本35會員積分表1本36收支明細表5本37活碼、死碼表6本38累計洗碼額表7本39累計洗碼額表夾板6本40時間桌面個人代號表6本41桌號代表號55本42紅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00萬)49個43藍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0萬)100個44黃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萬)100個45紅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00萬)48個46藍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0萬)80個47黃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萬)80個48綠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萬)73個49紫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5000)30個50淺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0萬)260個51藍色方形籌碼(面額1000)100個52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萬)130個53淺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0萬)100個54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64個55藍色圓形籌碼(面額1000)100個56綠色圓形籌碼(面額500)80個57黃色圓形籌碼(面額100)80個58藍色方形籌碼(面額1000)40個59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萬)40個60淺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61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6個62藍色圓形籌碼(面額1000)50個63綠色圓形籌碼(面額500)30個64黃色圓形籌碼(面額100)30個65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萬)40個66藍色方形籌碼(面額1000)40個67淺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68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69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70綠色圓形籌碼(面額500)30個71黃色圓形籌碼(面額100)30個72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萬)40個73藍色方形籌碼(面額1000)40個74淺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75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6個76藍色圓形籌碼(面額1000)50個77綠色圓形籌碼(面額500)30個78黃色圓形籌碼(面額100)30個79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萬)40個80藍色方形籌碼(面額1000)40個81淺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82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6個83藍色圓形籌碼(面額1000)50個84綠色圓形籌碼(面額500)30個85黃色圓形籌碼(面額100)30個86百家樂牌桌4張87百家樂牌桌螢幕顯示器4台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被告唐志安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唐志安為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玖玖冷飲咖啡店」之負責人,僱請黃麗芬、張永華、陳昭如、陳苡希、張凱涵、余菁、謝珮玉、蕭惇芫、許詠潔、吳若瑄(黃麗芬等10人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8年1月間起,以上開咖啡店供為賭博場所,購置如附表所示之「百家樂」牌桌、各式籌碼等物品為賭博用具,推由黃麗芬、張永華為現場管理員,而由陳昭如、陳苡希、張凱涵、余菁、謝珮玉、蕭惇芫、許詠潔、吳若瑄擔任發牌荷官,提供有賭博犯意之客人蘇嘉福、謝輝南、林勝榮、 陳柏廷 、 鍾立峰 、 廖柏翰 、 黃新游 、 廖俊昌 、 賴柏村 、 廖坤輝 、 陳泰文 、 洪榮德 、 陳嘉豪 、 李威皇 及 吳丞翔 等人(蘇嘉福等15人另經緩起訴處分)下注服務,賭客先以籌碼就牌桌上「莊贏」、「閒贏」、「和局」、單雙、大小等可能模式進行押注,荷官則依「百家樂」規則進行發牌,再依莊家及閒家所呈現之點數對比各個賭客所押注之情形以決定各次牌局之輸贏及不同之賠率,賭客並因該局之輸贏而喪失或取得具有表彰一定現金價值之籌碼,其中賭客下注「莊贏」者,輸則喪失所押注之籌碼,贏則僅取得所下注籌碼之95%,至於另外5%則歸店家(俗稱「抽水」)所有。 嗣經警 於108年3月18日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08年聲搜字第182號前往上開處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一批,因而得知上情。案經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唐志安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二)同案被告黃麗芬、張永華、陳昭如、陳苡希、張凱涵、余菁、謝珮玉、蕭惇芫、許詠潔、吳若瑄、蘇嘉福、謝輝南、林勝榮、陳柏廷、鍾立峰、廖柏翰、黃新游、廖俊昌、賴柏村、廖坤輝、陳泰文、洪榮德、陳嘉豪、李威皇及吳丞翔等25人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 黃柏誠 、 蘇柏維 、 張玉惠 、 鍾良平 、 陳美蕙 、 吳有志 、吳丞翔、 丁楚芸 、 林家崙 、 廖暐翔 、 廖冠忠 、吳若瑄、 陳姿妙 、 陳建源 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之陳述。
(三)雲林縣警察局108年2月12日函暨所附偵查報告、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臨檢蒐證現場照片、執行臨檢現場員工名冊、執行臨檢現場客人名冊6份。
(四)一樓平面圖、二樓平面圖。
(五)玖玖冷飲咖啡店商業登記抄本。
(六)雲林縣政府108年1月3日府建行二字第1070134068號。
(七)房屋租賃契約書。
(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08年聲搜字第182號。
(九)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證物責付保管收據。
(十)現場照片。
(十一)扣案物品一批(詳如附表)。
三、核被告唐志安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等罪。上開各罪名,被告唐志安與同案被告、黃麗芬、張永華、陳昭如、陳苡希、張凱涵、余菁、謝珮玉、蕭惇芫、許詠潔及吳若瑄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唐志安所犯各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如附表所示扣案之物品,或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或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財物,均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檢察官李文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馨琪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積分卡10000分30張2贓款(供經營賭博所用之款項)新臺幣12萬3667元3積分卡500分30張4發票5本5會員積分卡3張6員工出勤表2張7會員電話1張8未拆封撲克牌4箱9洗牌盒(內裝撲克牌)15盒10已拆封撲克牌219副11已使用過之廢棄撲克牌17包12練習用洗牌盒(內裝撲克牌)3盒13桌台電腦主機組(內含USB解碼器、電源線、操作鍵盤)4組14發盤盒4盒15廢盤盒4盒16下注警示鈴4個17無線電對講機充電座9台18無線電對講機14台19無線電對講機耳掛式耳機7組20網路分享器2台21切牌卡4組22桌面告示單2張23百家樂規則告示單1張24告示單1張25庄閑顯示牌4組26百家樂賭桌鑰匙18支27計時器4個28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3台29牌桌編號牌4個30進貨收據4張31指紋考勤機設定卡1張32客戶進出卡表16本33客戶進出卡表15個34現金支出傳票2本35會員積分表1本36收支明細表5本37活碼、死碼表6本38累計洗碼額表7本39累計洗碼額表夾板6本40時間桌面個人代號表6本41桌號代表號55本42紅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00萬)49個43藍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0萬)100個44黃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萬)100個45紅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00萬)48個46藍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0萬)80個47黃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0萬)80個48綠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1萬)73個49紫色花紋圓形籌碼(面額5000)30個50淺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0萬)260個51藍色方形籌碼(面額1000)100個52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萬)130個53淺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0萬)100個54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64個55藍色圓形籌碼(面額1000)100個56綠色圓形籌碼(面額500)80個57黃色圓形籌碼(面額100)80個58藍色方形籌碼(面額1000)40個59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萬)40個60淺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61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6個62藍色圓形籌碼(面額1000)50個63綠色圓形籌碼(面額500)30個64黃色圓形籌碼(面額100)30個65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萬)40個66藍色方形籌碼(面額1000)40個67淺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68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69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70綠色圓形籌碼(面額500)30個71黃色圓形籌碼(面額100)30個72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萬)40個73藍色方形籌碼(面額1000)40個74淺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75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6個76藍色圓形籌碼(面額1000)50個77綠色圓形籌碼(面額500)30個78黃色圓形籌碼(面額100)30個79紅色方形籌碼(面額1萬)40個80藍色方形籌碼(面額1000)40個81淺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0個82紅色圓形籌碼(面額1萬)56個83藍色圓形籌碼(面額1000)50個84綠色圓形籌碼(面額500)30個85黃色圓形籌碼(面額100)30個86百家樂牌桌4張87百家樂牌桌螢幕顯示器4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