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甲○○
丙○○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清吟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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