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474號債權人 羅春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隆廷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劉佑廷羅梅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羅春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由債權人開立之票號KF0000000、KF0000000號支票經債務人簽章領取,並由債權人帳戶轉至債務人帳戶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隆廷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劉佑廷、羅梅龍請求給付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及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債務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五、請具狀敘明由羅梅龍開立之票號BSB0000000、BSB0000000號支票是否為清償借款?若是,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若否,請敘明債權人收受系爭支票二張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及退票理由單。
六、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七、請提出存證號碼000275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八、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九、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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