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原告 林澤汶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3,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