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大旺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正嵐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敏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