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094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豪俊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張豪俊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兩造簽署之「完整」原契約書及約定書暨信用卡合約,亦未提出與請求金額、利率、利息起算日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或其抗辯理由。又本件業經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並已於民國110年2月8日簽署「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附卷可稽。故債權人應具狀敘明:㈠債權人不依循協商程序處理,而逕行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其法律依據為何?㈡依債權人簽章同意之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債權人並非全額受償,而係依比例受償,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全額受償,是否違反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及法律依據為何?㈢債權人既已簽章同意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其逕行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是否已經最大債權銀行同意?若有,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認無需得其同意,有何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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