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61號原告張國周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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