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永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永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