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委任關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70號抗告人即原告 伍錫權 相對人即被告 陳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委任關係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定已於101年10月30日送達抗告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