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宛瑢 相對人即債權人 姚紅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101年度全字第210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禁止聲請人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號房屋為裝潢、修繕行為,惟相對人對其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101年度全字第210號假處分案件,經裁定准予對聲請人為假處分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處分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經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復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六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裁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小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