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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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31號聲請人 楊瑞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楊秉達 │臺灣新光商│101年6月30日│9,976元│0000000│││││業銀行 江子 ││││││││翠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