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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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上字第45號上訴人 張清周 被上訴人小港至尊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所為106年度雄小字第10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所屬社區內,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原判決卻載為「高雄市○○區○○街○○號4」,顯然誤植,且上訴人業已舉證繳清民國100年度1、2月之管理費,原判決亦未就此敘明,已有違誤;又被上訴人從未告知小港至尊大廈9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內容,亦未將會議紀錄訂在住戶規約第四章管理費用之收繳及管理運用規範內,因此停車費每月仍應繳交新臺幣(下同)300元始為正確;另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4年間即欠繳管理費達5萬餘元,上訴人已依本院104年度雄小字第473號和解筆錄內容分期匯款繳納完畢,在此期間每月另以現金繳納當月管理費,被上訴人內部卻未銷帳,上訴人多次要求對帳,被上訴人均未到場,直至106年5月15日在本院調解室始經由調解委員交付對帳單,詎被上訴人之法律顧問 陳福松 竟趁隙搶奪上訴人身上所攜帶之文書資料,並將之交給被上訴人之代理人 潘建良 ,其2人顯已構成搶奪罪嫌。原判決不察上情,逕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4,606元本息,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對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有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又對於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之不合法上訴,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
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上訴人上訴意旨就原判決關於其是否繳清104年5月
1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之管理費,及小港至尊大廈9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決議通過停車位收費金額之認定而為爭執之部分,乃係就原審法官證據取捨、認定事實等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且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此部分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亦未具體揭示原判決違反我國成文法規條項與內容、成文法以外法則之旨趣、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之字號及其內容,抑或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第1至5款之事實存在,要難認上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誤植門牌號碼部分,觀乎原判決業已敘明上訴人具被上訴人所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負有每月繳納管理費之義務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等情甚詳,是門牌號碼之記載僅係文字誤繕所致,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該等文字誤繕既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僅屬法院是否裁定更正之問題,要不得遽謂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至上訴意旨指稱原判決未載明其業已繳清100年1、2月之管理費及被上訴人之代理人與法律顧問於106年5月15日在調解室之行為等節,因與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無涉,亦難謂原判決未詳予敘明有違背法令之情。從而,上訴人之上訴意旨既未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有何具體指摘,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並裁定駁回之。
四、末按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
6條之19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
500元,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既經駁回,即應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郭任昇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