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1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柏葦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214、22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江柏葦業於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2年6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檢察官以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023、48528號、112年度偵字第7357號)與本案起訴部分係法律上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既經本院為不受理諭知,則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即難認有何法律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田雅心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