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2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俊豪於民國110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123,685元正未給付,其中117,879元為本金;4,51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俊豪於民國109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183,178元正未給付,其中174,540元為本金;7,34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俊豪於民國109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78,930元正未給付,其中74,821元為本金;3,116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王俊豪於民國107年1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80,649元正未給付,其中75,864元為本金;3,49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721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7879元王俊豪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74540元王俊豪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74821元王俊豪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75864元王俊豪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