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穎男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532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穎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穎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相同,所犯各罪時間、空間關聯性較低,所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所犯罪數反應被告之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4日111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502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3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326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90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82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054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8日111年2月25日111年9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90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82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05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22日111年5月4日112年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9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6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03號①編號1、2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01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②編號1至4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9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2罪)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0年12月9日110年12月18日111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4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8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81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521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6日111年1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81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5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26日112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2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26號①編號4之2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95日確定。②編號1至4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9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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