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原告 毛信正 上一人監護人 毛春棟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律師
周春米 律師被告 金培鴻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76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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