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簡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即被告王克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7日109年度簡字第17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36號,移送併辦意旨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110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開始再審。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被告王克威於民國109年1月8日0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檢驗後,該毒品咖啡包呈第二級毒品Pentylone陽性反應,故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790號判決判處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拘役30日,業於109年8月11日判決確定。然因高醫對於第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檢驗結果有誤判之情事,經媒體披露;而本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12月23日檢文允字第11010018320號函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等中央檢驗機關,於110年12月17日前往高醫查核檢驗圖譜重新判讀,經重新判讀結果確定扣案毒品為第三級毒品Eutylone,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0年12月30日法醫毒字第11000093180號函暨清冊1份在卷可參,堪認本案有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請為開始再審之裁定,更為審判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第1項);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同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原確定判決所據以認定被告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咖啡包而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依據,即在於被告所持有之扣案毒品咖啡包,經高醫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檢驗後,鑑驗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成份一節,有原審確定判決在卷可證。
(二)惟本案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固據高雄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執沒字第2704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執行沒收銷燬,無從再為鑑定有上開案卷可佐。惟經法醫研究所會同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等中央檢驗機關,於110年12月17日前往高醫查核檢驗圖譜重新判讀,認:高醫實驗室原質譜設定範圍為m/z50至500,而Pentylone及Eutylone之主要差異在於m/z44,因此原檢測數據無法有效比對,只能由其他細微小差異之m/z值進行比對區分。經3單位代表人員研議,由m/z57、58、65、86、121、149進行比對,其中m/z86、121、149核對無誤,再以m/z57、58及65三者m/z強度差異進行細部交叉比對,當m/z57未出現,且m/z58強度大於m/z65時,研判為Eutylone,當m/z57出現,且m/z58小於m/z65時,研判為Pentylone。而本案扣案毒品經上述之比對,判讀結果為Eutylone一節,有法醫研究所110年12月30日法醫毒字第11000093180號函暨清冊1份在卷可證。
(三)上開證據顯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之結果,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