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2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於97年9月24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97年10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97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97年11月22日收受該裁定(依法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崁峰派出所),惟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等情,有本件卷證資料可稽。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外,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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