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積木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高郁婷┌───────────────────────────────────────────────────┐│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3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積木影像製作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XC0000000│97年4月18日│││司乙○○│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