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80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被告丁○○
號被告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