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色情光碟拾伍片(八十九年度保字第一七二六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被告甲○○妨害風化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8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色情光碟15片(89年度保管字第1726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95年度偵字第858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扣案色情光碟15片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意旨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