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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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