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649號聲請人 賴建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FALCATANJULIEANNROXANFONDEVI
LLA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本票金額欄係記載JUNE,15,2017,並未記載金額,其上雖另記載借款金額,然依票據之形式及一般觀念,該借款金額之記載非得當然視為票面金額之記載。準此,系爭本票既未記載票面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