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甲○○被告鄉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八十四年第二九二0七號收件,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貳佰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第一項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原告所有,因被告之子即訴外人 吳錦坤 經營之松昶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松昶公司)於民國(下同)84年間與被告訂立繼續性之飲料供應契約,約定定期結算後給付價款,而被告要求吳錦坤提供不動產設定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以確保其飲料供應契約所生之價金債權,原告乃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以為松昶公司擔保。87年9月間松昶公司與被告終止繼續性之飲料供給契約,雙方結清債務後,同月15日兩造亦終止系爭抵押權物權契約,被告即將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交付原告,因原告未及時塗銷抵押權登記,迨至96年8月間 吳木樹 過世時始發現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漏未塗銷。原告乃申請經濟部核發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後辦理塗銷登記,惟地政機關表示被告公司於94年4月28日遭經濟部廢止登記後未辦理清算程序,無法逕予塗銷,須依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後始得辦理塗銷登記。查系爭抵押權係為擔保松昶公司與被告間,繼續性飲料供應契約所生之債權,此由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第2點之記載:「本件抵押係債務人向權利人交易所負清償貸款之擔保。」即可證明。茲因松昶公司與被告終止上開飲料供應契約,並已結算付清價金,兩造遂於同87年9月15日合意終止系爭抵押權契約,被告亦將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交付原告。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既經終止或其他事由而消滅,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惟以:系爭土地係原告為擔保松昶公司欠伊公司貨款的擔保,貨款均已清償完畢,伊已將所有的證件都交給原告,原告自己疏忽沒有去辦理塗銷登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原告清償而消滅,且兩造已合意終止繼續性之飲料供給契約,被告公司業已停止營業並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等情,亦有經濟部函一紙附卷可稽,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已確定不存在且確定不再發生,堪予認定。從而,原告本於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1408│建│││5.00│全部││├─┼───┼────┼────┼────┼────────┼─┼──┼──┼───────┼───────┼───────┤│2│新竹市○○○○段││1414-2│建│││9.00│全部││├─┼───┼────┼────┼────┼────────┼─┼──┼──┼───────┼───────┼───────┤│3│新竹市○○○○段││1407-5│建│││81.00│全部││└─┴───┴────┴────┴────┴────────┴─┴──┴──┴───────┴───────┴───────┘┌─────────────────────────────────────────────────────────────┐│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2│新竹市○○街│新竹市北│住家用、│54│54│54│31││││││││1││││全部│││1│2│31號│門段1408│鋼筋混凝│.│.│.│.││││││││9││││││││9││、1407-5│土造│65│65│65│82││││││││5││││││││9││、141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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