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4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非法重製之「LongmanpreparationseriesfortheTOEIC
Test:AdvanceCourse」光碟壹片沒收;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非法重製「Longmanpreparationseriesfor
theTOEICTest:AdvanceCourse」光碟壹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又被告甲○○自96年11月間起至97年5月22日為警查獲止,數次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等犯行,各均時間緊接,方法亦復相同,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應分別論以接續犯。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破壞我國著作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竟以意圖販賣而重製光碟,進而上網拍賣,侵害他人著作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非法重製之「Longmanpreparationseries
fortheTOEICTest:AdvanceTest:AdvanceCourse」光碟1片,為被告出售後經警方所查扣,屬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詳偵查卷第2頁),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應予宣告沒收。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時失慮,致觸刑章,兼以事發後已深表悔悟,並表達願與告訴人和解之意(詳偵查卷第5頁、第89頁),歷經此次偵審程序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復為使被告建立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以端正其行為,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藉觀後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茆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鍾秀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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