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遭有心人士利用而為本件犯行,然於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惟因法律常識尚淺,故延誤之前准許交保之機會,爰再次請求准予被告交保返家,賺取服刑時所需之日常生活花費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8年8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經辯論終結,於98年11月11日宣判,被告因詐欺犯行明確,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自98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8年12月24日發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助甲字第895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考,本院亦自上開發監執行之時起,已撤銷上開羈押,是被告既經本院撤銷羈押而入監執行他案,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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