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3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涉有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前因涉有該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且被告非但擁槍,且一再以強盜方式,強盜他人財物,其危害治安非小,為確保訴訟順利進行(如滋擾其他關係人),自有羈押必要,故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李進清
法官唐中興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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