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乙○○被告甲○○
7巷42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