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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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217號、95年度緩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皮夾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犯商標法,經聲請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5年3月30日確定,96年3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詳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押物品清單中之仿冒LV皮夾2個,係被告所有因犯罪(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有被告之警、偵訊筆錄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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