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丁○○被告源鎰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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