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091號債權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