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吳思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法院書記官王秋淑┌────────────────────────────────────────┐│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萬巒 鄉公所│第一商業銀行│95年6月20日│6,300元│FA0000000│││││萬巒分行│││││├──┼──────┼──────┼──────┼───────┼─────┼──┤│002│佳佐國小│第一商業銀行│95年6月20日│3,600元│0000000│││││萬巒分行│││││├──┼──────┼──────┼──────┼───────┼─────┼──┤│003│萬巒代表會│第一商業銀行│95年6月20日│4,500元│FA0000000│││││萬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