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18號聲請人 黃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0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32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2300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8005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9006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007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