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91號聲請人 陳秋華 代理人 蔡雅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裁定移送本院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