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49號聲請人 林德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0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顏子薇
附表:110年度除第1749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159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1342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140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71-NX-0000000-01119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72-NX-0000000-01103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73-NX-0000000-01113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74-NX-0000000-01124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75-NX-0000000-0190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453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245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206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189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198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79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82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