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16號聲請人 周宜斌 代理人 周信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6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ND-396-111000002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ND-397-311000003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ND-398-511000004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NE-220-6110000005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NE-221-8110000006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NE-222-0110000007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NX-132-71551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