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05號聲請人 尤文通 代理人 尤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因同年1月29日至同年2月6日為春節連假,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2月7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健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