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御仁選任辯護人余昇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御仁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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