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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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張紘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鴻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起訴聲明所載因中斷瓦斯應賠償之營業損失具體金額)。㈡以上開補正後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補正請求賠償之具體金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俟將來原告具體表明請求金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