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834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竣傑選任辯護人吳秋永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竣傑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涂竣傑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殺害被害人後駕車逃離現場,嗣為警循線查獲,被告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3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
4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侯廷昌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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