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丹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選偵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丹因疾病不能到庭,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經查,被告於103年11月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其停止審判原因顯已消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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