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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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呂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政仁 、 王張美麗 、 張瓊云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3,6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3+7+
7﹞×16100+建物現值2359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