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73號聲請人 郭秀雲 代理人 李建功 相對人 郭崇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叔父,相對人於民國
103年8月14日因罹患缺氧性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普通(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然本院前於104年1月7日以103年度監宣字第208號民事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 郭育宏 為其監護人與指定 郭榮興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有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08號民事裁定可稽,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