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賴忠謨 訴訟代理人 賴釧榆 被告 賴勝為
賴素 妍 賴晴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賴蕭答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所示方法分割各自取得。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由被告賴勝為、 賴素妍 、賴晴汝各負擔十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賴勝為、賴素妍、賴晴汝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賴蕭答於民國(下同)67年10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長子 賴松筠 、次子即原告賴忠謨、三子 蔡賴金波 及次女 賴美麗 (四子 賴高松 於35年4月18日絕嗣、五子 賴忠勇 於38年2月20日絕嗣、長女 賴和子 於33年7月31日絕嗣)等四人,應繼分各為4分之1。惟三子蔡賴金波於77年6月25日死亡(時蔡賴金波已離婚無配偶),其應繼分4分之1由蔡賴金波之次子即被告賴勝為、長女即被告賴素妍、次女即被告賴晴汝(蔡賴金波之長子 蔡豐能 於69年7月19日絕嗣)等人再轉繼承,其應繼份各為12分之1(即1/4×1/3)。又賴松筠於84年3月15日死亡,其應繼份1/4由胞弟即原告賴忠謨及胞妹賴美麗再轉繼承,即原告賴忠謨及次女賴美麗之應繼分增加皆為8分之3(即1/4+1/
4×2),惟賴美麗復於88年3月23日死亡,其應繼分由胞兄即原告賴忠謨再轉繼承,即原告賴忠謨之應繼分增加為4分之3(即3/8+3/8)。被繼承人 賴蕭答遺 有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並已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且系爭遺產依法並無不能辦理分割之情形,然兩造迄今仍未能以協議方式達成分割方案。原告爰依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等規定,訴請裁判准予分割遺產。
二、被告賴勝為、賴素妍、賴晴汝等人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且被告賴勝為、賴素妍、賴晴汝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②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③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亦無駁回之問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認將被繼承人賴蕭答所留遺產,由原告之應繼分4分之3比例,被告賴勝為、賴素妍、賴晴汝等3人應繼分各12分之1比例分割,較為適宜,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遺產分割之訴,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以訴訟方式處理,並無所謂勝訴敗訴問題,若將訴訟費用完全命形式上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有欠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酌定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即原告之應繼分4分之3比例,被告賴勝為、賴素妍、賴晴汝等3人應繼分各12分之1比例分擔之,爰判決如主文第
2項。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鮑慧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表:被繼承人賴蕭答所遺之土地┌──┬────────┬────┬────┬─────────────┐│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平│權利範圍│分割方法││││方公尺)│││├──┼────────┼────┼────┼─────────────┤│1│彰化縣大村鄉 大田 │4693.81│五分之一│原告賴忠謨按其應繼分取得四│││段615號│││分之三,而被告賴勝為、賴素││││││妍、賴晴汝按其應繼分各自取││││││得十二分之一。│├──┼────────┼────┼────┼─────────────┤│2│彰化縣大村鄉大田│2824.97│二十分之│同上│││段801號││一││││││││├──┼────────┼────┼────┼─────────────┤│3│彰化縣大村鄉大田│330.40│二十分之│同上│││段802號││一││││││││├──┼────────┼────┼────┼─────────────┤│4│彰化縣大村鄉大田│1518.50│二十分之│同上│││段815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