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于陽春 被告 林青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王奕華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