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14號原告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陳匯斌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林宏都 律師 莊國明 律師 侯雪芬 律師 柳慧謙 律師被告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蔡其智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