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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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號、仕絨段105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 蔡文之 全體繼承人即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陳報被告 蔡美香 之應繼分比例,以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靜慧附件:
⒈塩中段1164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影本。
⒉被繼承人蔡文之繼承人附表及繼承系統表。